臺灣省政府依據土地稅法第四十條規定:「地價稅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目前五個院轄市政府(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福建省政府及臺灣省政府均統一訂定於每年 11月1日 至同年 11月30日 ,其所屬課稅期間為每年 1月1日 至 12月31日 。
臺灣省政府為期102年地價稅開徵日期省市一致,乃於本(102)年4月25日函詢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及福建省政府開徵日期比照去(101)年辦理。經前開省、市政府皆函復表示同意,地價稅開徵日期將函知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訂於 11月1日 至 11月30日 截止。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應於收到地價稅稅單後,向指定公庫繳納。
省府表示,地價稅是以土地為課徵標的所徵收之一種租稅,其性質屬於財產稅。地價稅每年開徵一次,課稅所屬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 12月31日 。地價稅逾期繳稅,每超過2日按照稅額加徵1%滯納金,超過 30 日還不繳稅,稅捐處會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另外,依據房屋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核定,臺灣省102年房屋稅自102年5月1日起開徵至 5月31日 截止,現在正值徵收期間,為期一個月。課稅期間為101年7月1日起至102年6月30日止。臺灣省政府林政則主席提醒納稅義務人,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應於收到房屋稅稅單後,記得依照時限繳納完畢。
林政則主席表示,房屋稅是對房屋所有人在持有期間所課徵的財產稅。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納稅人為房屋所有人。租稅收入是為了支應政府施政最重要的財源,政府依法向人民徵稅,人民自應依法繳稅,避免受罰。稅捐稽徵機關也要讓納稅人充分瞭解相關的租稅常識,使納稅義務人及社會大眾瞭解房屋稅的課徵,並協助其如期繳納稅款,提高稽徵效率,順利推展102年房屋稅徵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