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德報導
行政院衛生署釋示各醫療機構應遵行行政相驗程序,不得要求村里長為村里民開具「死亡證明單」作為死亡證明書之依據。
按醫師法第11條之1規定,醫師非親自檢驗屍體,不得交付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依上開規定,死亡證明書之開立乃醫師之職權。行政相驗在執行實務上,應視屍體狀況,依醫師專業知識,並參酌死者家屬之陳述或原診治醫院、診所提供之病歷摘要或診斷書,審慎判定死亡原因及時間掣給「死亡證明書」。
因應民間傳統,希望往生者,能在自己家中斷氣之習俗,政府規劃有行政相驗工作(俗稱驗屍),提供民眾便利之服務。
依照規定往生者,需有死亡證明書才可下葬,死亡證明書視往生者之情況可由以下之途徑取得:1、於醫院、診所就醫時死亡者,由該醫院、診所開給死亡證明書。2、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往生前無任何就醫記錄或意外身亡者),應至轄區派出所備案,報請檢察機關司法相驗。3、就診或轉診途中死亡者,擬至之醫院、診所應參考原診治醫院、診所之病歷記載內容,於檢驗屍體後,掣給死亡證明書。4病人非前3項之情形死亡,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書者,可由家屬檢附原診治醫院、診所之病歷摘要或診斷書至轄區衛生所申請行政相驗,取得死亡證明書。
衛生局為關懷往生者,早日落土為安,除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外,另指定5家醫療機構便利民眾申請行政相驗。
衛生局指定行政相驗醫療機構如下:
1.中心診所(汪 清醫師):南投市彰南路2段50號
2.民生診所(紀明哲醫師):名間鄉彰南路65之1號
3.育英診所(洪一敬醫師):草屯鎮和興三街24號
4.仁民診所(李福員醫師):草屯鎮虎山路16號
5.沈仁諒診所(沈仁諒醫師):竹山鎮下橫街58之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