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江文賓 / 玉女 報導】今日宜蘭縣政府縣務會議通過「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審查作業要點」,並將於近期公告施行。由於地方政府自行訂定審查作業要點係屬行政規則,依規定無須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惟該要點仍須符合中央法規之規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表示,將俟宜蘭縣政府公告該作業要點後,檢視是否符合中央法規,如與中央法規有違,將發文請該府檢討修正。
水土保持局並強調,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又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規定,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90%;而農舍之附屬設施應一併計入10%農舍用地面積配置。另「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是為確保該筆農業用地90%為完整區塊留供農業生產使用,避免生產空間破碎零散。
另農委會也說明,農業設施係為農業生產所需,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係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辦理,且依該辦法第33條規定,農業設施不得作為住宅、工廠或其他非農業使用。該辦法與「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係屬截然不同之法令規定,其規範目的、使用強度及性質均不相同,地方政府審查申請興建農舍與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案件,自應分別依其申請案件類型,適用申請之法規據以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