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102)年 7月3日 總統公布「公路法」修正案,其中第六十七條第一項修正為「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事項,由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但其事故發生所在地於直轄市行政轄區者,由直轄市政府或其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亦或得委託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
過去由臺灣省政府所屬八個轄區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業務及鑑定覆議業務,自 7月5日 生效後(法律公布後第三天生效),交由交通部指定公路總局辦理,省府已無辦理鑑定案件職權。惟因「交通部組織法」修正案,尚未立法通過,因此,交通部於 7月4日 召集省府及公路總局等單位研商並作成決議,省府雖已「無權受理」,為維護民眾權利,仍由省府各區車鑑會及覆議會「代為收件」後,移交公路總局,辦理後續鑑定及覆議鑑定業務。
省府表示,因車禍鑑定,關係到民眾的保險理賠、民刑事案件等後續事宜,對民眾權利影響甚鉅,省府更於 7月5日 召集各區車鑑會及覆議會相關人員研商後續因應處理,並請各區車鑑會及覆議會同仁,以民眾權益為最優先考量;不論已受理或尚未受理案件,均須以最懇切、委婉的語氣及態度,做必要的說明與溝通,並主動提醒申請人注意相關時效,以維護並確保民眾權益。
圖片省府新聞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