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府/顧士洋報導
「教師法」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中,該法修正條文草案第30條規定,已將省之層級刪除,省府林政則主席非常關心省申評會目前執行之業務、人員、經費、財產及檔案等各部分未來處理方式,以保障省府同仁權益,決定於101年11月16日(星期五)下午1時30分前往教育部2樓202會議室,親自拜訪教育部蔣偉寧部長,先作意見溝通,蔣部長非常歡迎林主席一行人的到訪,訪談過程氣氛非常愉快、融洽。
省府表示,民國89年5月30日「訴願法」第4條第3款修正訴願管轄規定,即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不再向省提起,改向中央提起訴願。省訴願業務配合「訴願法」之修正,將管轄權依規定移轉給中央,除訴願業務及部分檔案移撥外,人員、經費及財產等並未隨同移撥。民國88年精省前,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業務原由前省府教育廳辦理,精省後,移撥由省府文教組辦理,惟教育廳人員、經費並未相對移撥至省府。
省府表示,因省府組織持續精簡,省教師申訴評議業務自96年5月交由省府法規會(101年2月6日組織整編後改為財經交法組法制科)兼辦,省申評會組織係屬任務編組,目前置有執行秘書1人,由法制科科長兼任,兼綜理省申評會一切行政工作。上開兼辦教師申訴業務人員,因本職為辦理法制業務,為利省府法制業務之順利推動,希望不隨業務移撥。
省府表示,省申評會經費編列於省府法規業務項下,無專用科目,亦無專用財產,「教師法」第30條修正通過公布施行後,省申評會未審結之案件,將依「檔案法」第15條第3項規定,相關檔案應併同移交;評議完結之案件,其檔案留存於省府,供日後訴願或行政訴訟檢卷答辯之用。
教育部蔣部長表示,他了解目前省政府情況,省申評會業務係屬兼辦,不會要求兼辦人員到教育部服務,惟該部中央申評會因審議案件多,業務量相當繁重,也亟需人員幫忙處理,以減輕負擔,大家共同努力找出可行方式;至於其他有關業務、經費、財產及檔案等部分、都盡量尊重省政府的意見。雙方在愉快會談氣氛中,就各項問題交換意見,並達成下列共識:
一、業務部分:
本案若「教師法」第30條修正通過公布施行後,省之層級已刪除,省申評會已受理但未評議完結之案件,即將原卷列冊移送教育部管轄繼續處理。
二、人員部分:
(一)省申評會組織係屬任務編組,目前執行秘書由法制科科長兼任,因屬兼辦業務且其本職辦理法制業務,為利省政府法制業務之順利推動,「教師法」第30條修正通過公布施行後,不隨業務移撥。
(二)由省政府與教育部共同備具理由向中央權責機關爭取員額至教育部。
雙方參與協商人員有教育部代表:部長蔣偉寧、中央申評會執行秘書林淑真、中央申評會專門委員汪康定、中央申評會秘書谷逸晨、會計長陳慧娟、人事處副處長張沛華;省府代表:主席林政則、財經交法組代組長廖登枝、會計主任張秀琴、人事主任張明坤、財經交法組法制科科長林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