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103年地價稅開徵日期為103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臺灣省政府籲請納稅義務人,按時於繳納期限內,向指定公庫繳納稅款。
依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地價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每年徵收一次,必要時得分二期徵收;其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依本法第四十條之規定,每年一次徵收者,以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 (期) 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臺灣省政府為期地價稅開徵日期省市一致,乃於本(103)年4月11日函詢福建省政府及五都開徵日期比照去(102)年訂定於11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辦理。經前開省、市政府均函復同意辦理並同時公布其103年度地價稅開徵日期。
省府財經交法組顏淑每組長表示,103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為103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上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負有繳納103年地價稅 的義務。103年地價稅是以納稅義務人在縣(市)政府102年重新規定地價後的公告地價計算徵收,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 定,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得申請適用特別稅率,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如騎樓走廊用地等得申請減免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或典 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今年度為103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將從明(104)年開始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
林政則主席表示,地價稅是對土地所有人在持有期間所課徵的財產稅。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納稅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租稅收入為支應政府施政最重要的財源,政府依法向人民徵稅,人民自應依法繳稅,避免受罰。稅捐稽徵機關也要讓納稅人充分瞭解相關的租稅常識,使納稅義務人及社會大眾瞭解土地稅的課徵,並協 助其如期繳納稅款,提高稽徵效率,順利推展103年地價稅徵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