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內政部已於102年7月10日公布施行,其辦法規範經紀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期對經紀業所蒐集、使用之個人資料有所保護。
南投縣政府籲請本縣經紀業於102年7月10日起3個月內將計畫報請本府備查,對於未訂定計畫之業者,將由本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規定,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依該辦法,不動產經紀業於訂定計畫時,得視其營業規模、特性、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訂定適當之安全維護管理措施。該管理措施重點包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設備安全管理、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措施,以及員工教育宣導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