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主席林政則列席臺灣省諮議會第6屆第2次定期大會第9次會議,進行省政業務府會交流。會中楊諮議員玉珍提案反映「調整放假日及補行上班日之事應予慎重」一案,經省府專案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日前已獲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覆如下:
一、查本(104)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以下簡稱辦公日曆表),前經行政院於103年6月26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30037902號函發布,其中開國紀念日適逢星期四,依103年10月21日修正前之「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以下簡稱處理要點)第4點規定,因僅農曆除夕及春節連假、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逢星期二或星期四時,得調整上班日之星期一或星期五為放假日,致無調整放假之適用。
二、嗣於103年間為回應立法委員及民眾之相關建議,並審酌全面檢討紀念日均實施調整放假,涉及層面廣泛,經行政院徵詢相關部會、勞工團體、工商團體、金融機構之意見及根據民意調查資料,綜合考量評估決定,修正處理要點第4點規定,於本(104)年1月1日起所有之紀念日及節日逢星期四時,均得調整星期五為放假日,並據以調整本年開國紀念日之翌日1月2日(星期五)為放假日,惟考量補行上班不論在任何一週之星期六,均可能對民眾之生活作息產生影響,爰依處理要點規定第5點規定及往例做法,於前一週之星期六(103年12月27日)補行上班,並均於103年10月21日完成核定作業。
三、另現行有關紀念日及節日的放假,係依內政部主管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至辦公日曆表有關紀念日及節日放假、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之擬定,係依上開實施辦法、「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及處理要點之規定,於簽奉行政院核定後,據以發布;又紀念日及節日之調整放假規範,於處理要點修正後,已完成全面制度化,將有利於民眾假期休閒活動之規劃,併予敘明。
圖片省府新聞科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