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響應行政院江宜樺院長提示要特別注意軍公教人員酒駕肇事的事件,這不但嚴重傷害到受害人的家庭,更影響政府的形象。省府呼籲社會大眾和軍公教人員切記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才能平安回家,珍惜自己的生命,更要關懷他人的安全。
行政院江宜樺院長6月20日在行政院第3353次會議時表示,近來媒體報導酒駕肇事造成人民傷亡事件,造成社會極大衝擊,鑒於刑法第185條之3有關酒駕處罰的新規定,已於本(102)年 6月11日 公布施行。除應關注一般民眾酒駕肇事的情況外,更要特別注意軍公教人員酒駕肇事的事件,不但造成本身承受社會極大的責難,也嚴重傷害到受害人的家庭,更影響政府的形象。
各級首長及主管應確實督導所屬同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各機關在安排宴飲的場合如有飲酒的情況,請務必考量到賓客交通的安排,要提醒賓客有飲酒就不要開車,或安排計程車載送等,務必讓所有賓客在宴飲之後避免酒駕行為。酒駕肇事造成無辜生命的損傷或家庭破碎,對社會絕對無法交代,希望整個軍公教體系要以身作則,請各部會首長確實督導所屬同仁務必做好這件事情。
行政院人事總處業於 6月28日 上午邀請銓敘部、內政部警政署及中央與地方各主管機關開會研商達成初步共識,各機關除應落實平時宣導教育及督導外,對於公務人員發生酒駕行為,將視個案情節予以最嚴厲處分。
為使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酒駕行為之懲處能有統一遵循標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將研定建議懲處基準,並於簽奉行政院核定後,通函各機關據以實施,相關規範重點如下:
(一)所有軍公教人員都必須以身作則,不得有酒駕行為,違者視個案情節予以嚴處,最重予以1次記2大過免職。
(二)公務人員如有酒駕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訂之酒精濃度標準及個案情節,予以記過1次至記1大過之懲處,未達酒測法定標準者,亦予以申誡2次之懲處;又如5年內有第2次以上酒駕行為者,依情節予以記過1次至記1大過之懲處。
(三)各機關如考量業務或機關屬性亦得訂定較上開建議懲處基準更為嚴格規範;至有關教育人員部分則建議參照辦理。
行政院人事總處並表示,由於警察人員及軍職人員係以維持公共秩序、國家社會安全為主要職責,並強調服從紀律,其身分屬性有別於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因此,該2類人員如發生酒駕行為,依其現行相關規範已有課予主管人員考核監督不週之行政責任。至其他機關人員得基於實務需要,由各機關自行審酌是否比照軍、警人員訂各級主管考核監督不週之規範;另亦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所訂獎懲標準表等相關規定,斟酌所屬公務人員酒後駕車嚴重情形,就主管人員考核監督不週之情形,予以處分。又基於公務人員應本誠實之旨,對於經警察人員取締之酒後駕車行為,未來將課予其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之責任,如未予主動告知,將予懲處。
人事總處進一步表示,為確實宣導公務人員酒後不開車,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已於本(102)年 6月21日 通函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請各機關於內部公開集會及其他場合廣為宣導,人事總處亦將在本(102)年 7月26日 辦理之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加強宣導。
省府表示,為持續降低酒駕違規(法)及肇事案件,政府已完成降低酒駕標準及加重罰則修法。自 6月13日 起開始實施,新修正法令為「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第2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見處罰刑度提高許多。
林政則主席表示,酒駕是全民公害,遏制酒駕是全民的共識,對於酒駕肇事應該予以譴責,除用法令制止外,同時也希望透過持續性宣導,以及警方鐵面無私的強力執法,能夠逐步改變國人的駕駛習慣,真正落實酒後絕不開車的鐵律,讓悲劇別再發生。
林政則主席也指示省府各單位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並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因為公務人員如酒後開(騎)車及酒後開(騎)車肇事,觸犯上述刑事法令者,除依各該法令處罰外,其行政責任的檢討,將於查證後,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或各機關職員獎懲規定等所訂標準,衡酌事實發生原因、動機或對政府形象的影響程度,予以最嚴厲處罰。
林主席並呼籲全體汽、機車駕駛人重視法令,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同時期盼民眾確實戒除勸酒習慣,落實「指定駕駛」、「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措施,也請業者應該提供飲酒顧客必要的交通服務,如代客叫計程車等,養成「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好習慣。不僅珍惜自己的生命,更要關懷他人的安全,讓我們共同維護交通安全。
圖片省府新聞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