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德南投報導
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發表: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今日已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簽署!
本特別條例計19條重點項目有:
一、 由主管機關認定為必須居家隔離、檢疫者,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扣全職獎金、解聘,同時受隔離檢疫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在隔離期間申請防疫補償;家屬為了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亦同。若因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下達的應變處置,得請假、無法從事工作而使生計受影響者,主管機關應依《社會救助法》及相關法令予以救助。(第3條)
二、 為避免疫情擴散之風險衍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可在防疫期間,指示對受隔離、檢疫者實施攝影、錄影或公布其個資及其他必要防治控制措施,像是公布患者曾行經之路線、搭乘的大眾交通工具等。(第8條)
三、 罰則部份:
(一).若有哄抬或不當囤積防疫物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的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等物資),最重可處5年徒刑及500萬以下罰金。(第12條)
(二). 罹患武漢肺炎不遵行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給他人之虞者,可處2年徒刑或20萬以上200萬以下罰金。(第13條)
(三).散播有關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者,可處3年徒刑及300萬元以下罰金。(第14條)
(四).違反隔離措施規定者,處2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檢疫措施規定者,處1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罰鍰。(第15條)
四、
特別條例施行期間,自本(109)年1月15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若期間屆滿,可經立法院同意延長。(第19條)
以上資料來源取自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最新消息仍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