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盒警示圖文自98年依菸害防制法規定核定6則,歷經四年來吸菸者對其敏感度逐漸減低,為加強健康警示圖文之效果,衛生福利部於102年8月20日公告8則新版健康警示圖文,並自103年6月1日起實施,衛生福利部已函知各菸品製造商、進口商及各大販菸商店,並以新聞媒體擴大宣導。
依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規定,販賣菸品店家於103年6月1日新式健康警示圖文施行後,菸品展示架及菸品容器皆需使用新式健康警示圖文。辦法修正施行前(103年6月1日)已製造或輸入之菸品,於辦法修正施行後,應依修正規定標示或以標籤黏貼辦法修正規定標示後,始得展示或販賣,且健康警示圖文應標示於最大外表面接近菸品容器開口之正反面區域,符合菸品容器開啟後,消費者仍能清楚辨識健康警示,如有違法展示或販賣者,依菸害防制法第23條或第24條規定,處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南投縣政府衛生局為加強菸品展示規範、禁售菸品予未滿18歲者、禁止菸品廣告等販賣菸品相關法令之宣導,特於103年5月寄「給販售菸品者的一封信」,並於同年4月份租用宣傳車至13鄉鎮市街道巡迴宣導。
為維護民眾生活於健康無菸環境,並減少青少年取得菸品來源,民眾若發現違反菸害防制法之情事,請撥打菸害防制免費檢舉專線0800-531531檢舉或提供相關證明物件(如照片)向衛生局檢舉,衛生局將積極稽查販菸場所及禁菸場所,並依菸害防制法規定裁處違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