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關心臺灣農業發展及農民權益的臺灣省諮議會李源泉諮議長,建議有關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等問題,經臺灣省政府專函向行政院農委會陳保基主任委員反映,傾獲陳主委關心重視並回復,表示推動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已修正,並於本(9)月4日發布實施,將更可落實農地農用及維護農業生產環境之目標,保障農民之權益。
一向熱心關懷農民生活及農業發展的李源泉諮議長,在臺灣省諮議會第6屆第3次定期大會第15次會議中,提案建議有關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等問題。臺灣省政府即專案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反映,並獲陳保基主任委員重視並函復,說明如下:
「農委會歷經一年多時間,從2萬8,000多筆全國農舍起造人資料中分析歷年農舍興建情形,現階段農舍氾濫主因係現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未明確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民」審查條件,致農舍、農地淪為非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者亦得興建、購買之標的,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性,農地價格被炒作,連帶使農地租金上漲,造成有意從農者農地取得困難之情形。」
「為杜絕農舍非農用現象,落實農舍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精神,農委會自104年起推動「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修正作業,研擬增訂農舍興建人及承受人應提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證明。至具有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因已由地方政府查核此等被保險人有實際從事農業生產,故免提供前述證明文件,另亦無要求申請興建者須提農業生產履歷認證之條件。又考量外界對限制承受人須具農民資格條件,似有法律保留問題,爰研擬承受人資格移列至農業發展條例增訂第18條之1,修法後可避免非從事農業生產之人士可取得農舍及其坐落農地,期望有效解決農地、農舍炒作亂象。對於農舍最小興建面積、農舍查核管制及農舍興建區位,依現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已有規範,農委會並將要求地方政府依法落實農舍違規稽查作業,以確保農地農用之目標。」
「至於農委會近年推動之『小地主大佃農』政策,係政府輔導無力或無意耕作之農民或地主,將自有土地長期出租給有意願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之農業經營者,促進農業勞動結構年輕化,並使老農安心享受離農或退休生活之目標,尚不涉及農舍興建事宜。又依農業發展條例之意旨,農舍係供無自用農舍之農民,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所需而興建。農企業因非農民,縱其依法取得農業用地,亦無法申請興建農舍。」
「落實農地農用及維護農業生產環境之目標,推動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修法,該辦法之修正已於本(9)月4日發布施行,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之1修正草案,亦經同月3日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後,函送立法院審議。」
林政則政委兼主席表示,臺灣農業對國家糧食安全、生態保育及農民生計的影響,都非常重要。行政院農委會陳保基主任委員,一向勇於任事,關愛農民,近年來推行很多具體措施,積極培訓與鼓勵年輕人從農,促使農業升級轉型,為年輕人找更寬廣的路,及增加農民收益,受到許多肯定與感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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