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諮議會游旺欉諮議員等二十人於本(7)月19日提出連署建議書,建請研議修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5條中,有關道路、水溝之平均寬度應為 4公尺 以上之規定。臺灣省政府以專函轉請內政部惠予參採。
游旺欉諮議員等人提案,建請研議修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5條。因為該要點第35條有關道路、水溝之平均寬度應為4公尺以上規定,不符實際,影響人民權益。該項規定是為確保甲、丙建築用地與農地具備一定程度之隔絕作用,即將申請變更編定之零星或狹小土地,與其周邊土地作適當區隔,避免影響周邊土地之農業經營或妥適利用。唯早期農地重劃區之農水路所規劃的農路寬度均為1.5公尺至3公尺,甚少超過3公尺,但其呈現的隔絕效果與4公尺幾無差異,且不影響周邊土地農業經營或妥適利用。
提案人等建議修正毗鄰甲、丙種建地之零星農地,非為農地重劃後之完整區塊農地,其本身實已不方便耕作,目前全省類似該種零星畸鄰地,大都荒置,未予耕作稻穀,損失經濟效益,至為可惜,理應與甲、丙種建地合併使用方符合經濟效益。為符一般農村實際情形,維護農民權益,並為公平起見,建請予以考慮修改該 4公尺 以上之規定。
省府林政則主席非常重視此項提案,然因涉及法令修訂,隨即指示將該連署建議書轉請內政部參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