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德南投報導
108年1月6日即將上路「病人自主權利法」,為亞洲首部病人自主權利之專法,將讓臺灣病人的尊嚴善終權利又向前邁一大步。
104年12月1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施行日為公布三年後,
108年1月6日起規定五類病人(末期、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痛苦難忍或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於本人未病或病中得先「預立醫療決定」。意即民眾可在意識清楚狀態下至有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進行諮商,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並由醫療機構上傳完成健保卡註記作業。
「預立醫療決定書」意願人當符合上述五種臨床狀況時,臨床醫師能有依據地,不再執行無意義的醫療行為,例如:CPR、電擊、插管治療、人工餵養..等;其目的在於減少上述病患的痛苦、尊重其決定、維護其尊嚴以追求善終之路。若民眾欲了解相關資訊可就近洽南投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洽詢。又為讓民眾更了解病人自主權利,提供相關片請自行點閱:
安寧緩和醫療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HqQMGbkFQg
預立醫療自主決定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tf3ZxLRWGU
8分鐘微電影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ucQ8o_NGwY
安寧善終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XFJpsXOC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