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力颱風造成本縣農作物受損,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2年7月19日農輔字第1020023322號函同意本縣辦理現金救助,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
一、救助對象為合於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二、所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標準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本次補助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農民於公告翌日起10日內(7月20日至7月29日止,假日照常受理),攜帶土地所有權狀或地籍謄本正本、身分證、私章、農會帳號等文件,向當地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四、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第4項規定,同產季同項農產品,以救助一次為限。
五、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專案補助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