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102年6月18日頒定「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並通令全國各警察機關加強取締酒後駕車工作,其作業內容(摘要):
一、判斷駕駛人無客觀情狀足認「不能安全駕駛」情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製單舉發,車輛當場移置保管後,人員放行。
二、客觀情狀足認不能安全駕駛:依駕駛人有車行不穩、蛇行、語無倫次、口齒不清或有其他異常行為、狀況等客觀情事,判斷足認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經警方取締後,依法進行酒測。
三、命令其作吐氣檢測(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
(一)犯罪嫌疑人配合:完成吐氣檢測後,依規定製作調查筆錄及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及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數值等資料,並隨案移送檢察官偵辦。
(二)犯罪嫌疑人不配合:
1、告知如仍拒不接受吐氣檢測將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1規定,向檢察官聲請強制抽血檢測。
2、依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對拒測駕駛人強制抽血檢驗酒精濃度後,製作調查筆錄、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等資料,並隨案移送檢察官偵辦。
3、檢察官不同意核發鑑定許可書時,全案仍應依規定製作調查筆錄、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等資料,隨案移送檢察官偵辦。
根據統計,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自6月13日至30日共取締酒後駕車案件61件,其中移送法辦者49件、酒駕違規者8件、拒測案件4件。警察局楊文友局長呼籲民眾勿以身試法,也提醒民眾確實遵守「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警察局將全力貫徹酒後駕車取締工作,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