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德南投報導
南投地方法院21日下午四點宣判江欽良詐貸案,有罪部分:江欽良共判7個罪,得易科罰金部分,江欽良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江欽良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仍可上訴。
南投地院108年度矚訴字第1號被告江欽良等偽造文書等案件,判決重點如下:
壹、
一、江欽良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②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③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④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⑤犯業務侵占罪(共2罪),⑥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均累犯,分別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3月,得易科罰金、3月,得易科罰金、4月,得易科罰金、9月,不得易科罰金、7月,不得易科罰金、4月,得易科罰金。其中,得易科罰金部分,江欽良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江欽良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22萬786元、70萬4134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有罪部分,江欽良共判7個罪。
二、張福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三、盧彥文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四、蔣志輝、古素梅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均得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五、周裕璋、張淑玲、林慧宜、李明鴻、李崧存、林忠誠、許燕玲、張勝南、洪浚驊均無罪。
江欽良委任律師陳尹章對這項判決結果表示:法院未依事實結果判定,認為司法不公。等收到判決書後再提起上訴。
南投地檢署大動作對江欽良進行逮捕、控訴、責令1000萬元交保,歷經3年多漫長偵訊,最後以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背信等罪判定,今天這判決著實令人遺憾,14名被告在沒有任何受害者的情況之下,飽受司法蹂躪,從葉○財檢察官動員檢警偵辦到今日宣判,偵辦檢察官、審判長都換人,寶島時代村商譽已毀,地院明知江欽良在整起購地案只負責出錢,其餘購地付款與償還皆由代書規劃,甚至寶島時代村都是由他出資,至今還尚欠江欽良3億多,江欽良只是「本於取之社會用之於社會」,他信任團隊,更愛護團隊成員,希望跟他打拼的人員都能在寶島時代村就業及創業,購地擴大組織本是好事,成員資金不足,就由他代墊,這麼罕見的良善職場美譽,卻被南投地檢曲解成,借人頭冒貸、且合議庭已請賣地證人作證,確定買賣後分割成不同人持有,樣樣證詞法院「視若無睹」,『庭照開、罪照判』!更生人江欽良今天的判決,讓人不禁懷疑南投地院背離民意落差有多大!
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志祐也表示,等收到判決書後,會決定是否上訴。